1. 依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退休、退职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包括“五七工”、“家属工”等),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获得基本养老金的增加。
2.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此次调整考虑了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调整水平,并确保了普遍受益原则,同时考虑到各类困难群体的特殊性。具体调整方法是:202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142元;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增加112元;每满一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2.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他人员,按15年计算,而对于超过15年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3. 对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4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不含建国前老工人)的,在普调基础上,每月再增加30元。普遍调整及针对70岁以上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的基本养老金上限分别为每月4615元和3530元。低于此标准的,正高职每月最多再调整450元,副高职每月最多再调整350元。
4. 符合两个或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退休人员,将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5. 对于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5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至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月再增加80元。
6. 若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将调整至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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