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贫困家庭的界定有着严格的划分标准。以下是不同类型贫困人口的年人均纯收入范围:
1.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628至865元之间;
3.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866至1205元之间;
4.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通常,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被统称为弱势群体。绝对贫困指的是个人或家庭缺乏必要的资源来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确定绝对贫困标准时,通常只考虑维持身体健康所必需的、最简单且最经济的物品。相对贫困则是指个人或家庭虽然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但资源不足以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通常生活水平远低于平均水平。2005年,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标准为684至944元。
近年来,城市贫困家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城市贫困标准通常是根据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来计算的,不同城市的标准各有不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管理审批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待遇。这些家庭可能会获得货币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要时也可以获得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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