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再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转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销项税。会计处理时,需要将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税额中转出,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账务处理情况:
1. 存货因自然灾害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 购进的物品用于促销赠送,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税额转出,涉及“职工福利费”科目:
借:职工福利费——职工食堂
贷:低值易耗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 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会计处理:
借:基本生产成本—假肢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以上是不同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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