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在本市需符合教育发展需求,必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新设立的学校需满足最低规模要求,幼儿园至少6个班,小学和中学分别不少于6班。场地设施方面,幼儿园和小学每生校舍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绿化面积至少0.5平方米,占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中学则需3平方米,绿化相同,占地面积5平方米,小学和中学需有集体活动场地和60米直跑道。非学历职业培训学校参照《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条件》执行相关标准。
选址上,学校需避免危险源,保证校舍通风、光线充足,消防器材符合要求。选址还需符合教育布局和城镇规划,同级同类学校间距需超过300米,幼儿园、小学、初中分布不宜过于集中,每所学校覆盖人口不低于2万人。
民办学校的审批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其他学校如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备案于上级部门。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别的学校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审批。大型学校涉及“六盘水”冠名的,审批权限可提升。
学校名称需明确行政区域、层次、类别和特色,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冠以特定地名。设立申请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等。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后还需办理法人登记等手续,享有资产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六盘水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9月2日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府办发〔2011〕7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 附则12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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