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在提交时间上一般有两种情况:有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中标人应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也有的是在合同中添加履约保证金到账以后合同才生效的条件。总的来说,履约保证金要在签订正式合同签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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