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estate,脑海中浮现的是《唐顿庄园》中那宏伟的城堡,这种建筑在英语中被称为 big house 或 mansion。estate,翻译为“庄园”,其历史可追溯至诺曼征服时期。大领主在保留地上建造 big house,作为封地管理中心,周边土地出租给佃农。
庄园概念源于封建土地制度,国王分封土地后,仍保留土地所有权。现代演变为“国家所有”。领主拥有的是 estate,而非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在英美法中称为“地产权”或“业权”。estate分为两类:领主的 freehold(无期限地产权)与佃农的 leasehold(有期限地产权)。
拥有 estate 指的是权利人对地产本身的“拥有”。英美法中提及 estate owner。在英国,别墅拥有 freehold(永久产权),而公寓则为 leasehold(非永久产权)。尽管 estate 与所有权有别,实践中常与“所有权”挂钩。
美国法下,多数州认为 freehold 即所有权,不存在有期限所有权,符合通行法理。estate 或 estate in land 属于 interest in land,但常提及的 interest in land 是土地上的其他“物权”。这些“物权”包括地役权、限制性承诺、抵押权等,它们是“非占有性权益”。
了解 estate 的概念及其在英美法中的应用,对法律实务有重要影响。掌握这一知识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权属的案件中。通过阅读如《Modern Land Law》等专业书籍,可以深入理解 estate 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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