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
1. 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
2.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3. 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界定:
1. 起始时间:
- 第一类:从报到之日起算,包括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人员。
- 第二类:从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指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
- 第三类: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指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
- 第四类: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指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
- 第五类: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指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
2. 截止时间:每年的情况有所不同,考生应以当年公告为准。2016年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
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
1. 两年工作经验:指到当年公告规定时间前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例如:2016年按截至2016年10月进行计算。
2. 两年工作经验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自谋职业等。
3. 工作经验证明:
-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 企业根据地区要求不同,有的要求提供证明和工资表。
- 自谋职业者需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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